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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胡海超与洛宁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宜行初字第8号 原告:胡海超,男,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告洛宁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东柯,该县县长。 原告胡海超诉被告洛宁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宜行初字第8号

原告:胡海超,男,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告洛宁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东柯,该县县长。

原告胡海超诉被告洛宁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海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海超承担。

审 判 长  杨庭芳

审 判 员  秦洛生

人民陪审员  马宵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亚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