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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朱兆明不服中牟县郑庵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初字第11号 原告朱兆明,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 被告中牟县郑庵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西峰,镇长。 原告朱兆明不服中牟县郑庵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初字第11号

原告朱兆明,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

被告中牟县郑庵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西峰,镇长。

原告朱兆明不服中牟县郑庵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兆明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兆明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兆明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人民陪审员  蔡 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武盛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