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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共和与孟津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辖字第144号 刘共和诉孟津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起诉人刘共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洛行辖字第144号

共和孟津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起诉人刘共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新安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