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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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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商丘市波诺丁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州办事处房屋行政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梁行初字第35号 原告商丘市波诺丁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克勇,职务:经理。 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州办事处。 第三人商丘市豫东综合物流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守奎,职务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商梁行初字第35号

原告商丘市波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克勇,职务:经理。

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州办事处。

第三人商丘市豫东综合物流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守奎,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付新海,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丘市波诺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州办事处房屋行政征收一案,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中经查无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州办事处。

原告商丘市波诺丁食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4年10月7日对原告的厂房强制拆除,将原告的食品、机器设备损毁,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失。要求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判令被告给原告厂房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本院经查无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州办事处,即原告提起诉讼无明确被告,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丘市波诺丁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继亮

审 判 员  李 冰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