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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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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胜不服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作出编号为410211-1900058712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金行初字第31号 原告王红胜,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闽军,男,汉族,1976年1月6日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交管巡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禹志刚,大队长。 委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金行初字第31号

原告王红胜,男,汉族,1973年9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闽军,男,汉族,1976年1月6日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交管巡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禹志刚,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登科,该单位工作人员,一般授权委托代理。

原告王红胜不服被告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编号为410211-1900058712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红胜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红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红胜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红胜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