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新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献伟、石爱玲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密行审字第85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冯嵩懿,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巧红,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献伟,男,汉族,1975年6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石爱玲,女,汉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密行审字第85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冯嵩懿,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巧红,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献伟,男,汉族,1975年6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石爱玲,女,汉族,1978年7月2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计生征字(2014)000179号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新密计生征字(2014)000179号征收决定书时,告知被执行人有权于2014年4月18日至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该行政征收决定的行为变相剥夺了被执行人的诉讼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新密计生征字(2014)000179号征收决定(申请内容),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 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