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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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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县国土资源局与史长杰土地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2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柘行审字第267号 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伟峰,男,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史长杰,男,住柘城县。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柘行审字第267号

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李伟峰,男,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史长杰,男,住柘城县。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李亚军

审判员  苏长青

审判员  路 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