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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家彦与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4
摘要: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盐执字第993号 申请人韩家彦,男,汉族。 被执行人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551号,法定代表人冯正奎。 本院在执行韩家彦与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4)盐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盐执字第993号

申请人韩家彦,男,汉族。

被执行人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551号,法定代表人冯正奎。

本院在执行韩家彦与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4)盐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家彦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盐亭县人民法院的(2014)盐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