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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宾渝与广州粤点越靓饮食有限公司、广州粤点越靓饮食有限公司恒福分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813号 原告:李宾渝,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新县。 被告:广州粤点越靓饮食有限公司恒福分店,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余秀萍。 委托代理人:顾文琼,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813号

原告:李宾渝,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清新县。

被告:广州粤点越靓饮食有限公司恒福分店,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余秀萍。

委托代理人:顾文琼,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粤点越靓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余秀萍。

委托代理人:廖灏波,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

第三人:陈北荣,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代理人:林旭东,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兵,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宾渝诉被告广州粤点越靓饮食有限公司恒福分店、广州粤点越靓饮食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北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宾渝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宾渝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宾渝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王庆勋

审 判 员  李 凡

代理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熙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