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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7
摘要: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邹刑执字546号 申请执行人张立柱。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立柱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邹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邹刑执字546号

申请执行人张立柱。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立柱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邹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将执行款执行到位。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邹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