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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明与刘建春债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9
摘要: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0639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明,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刘建春,男,1980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李玉明与被执行人刘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延执字第00639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明,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刘建春,男,1980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李玉明与被执行人刘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延民(商)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建春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玉明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建春偿还借款人民币992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建春名下的速腾小型客车一辆,因需对该车进行评估、拍卖,暂时不能实现申请人的债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延民(商)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建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唐晓春审判员彭建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      鹤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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