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徐爱芳与孙连坤、戴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0
摘要: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溧民初字第00919号 原告徐爱芳。 委托代理人陆少杰,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连坤。 被告戴建平。 原告徐爱芳诉被告孙连坤、戴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溧民初字第00919号

原告徐爱芳。

委托代理人陆少杰,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连坤。

被告戴建平。

原告徐爱芳诉被告孙连坤、戴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爱芳委托代理人陆少杰、被告孙连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爱芳诉称,2012年2月3日,被告孙连坤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500000元,被告孙连坤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0%,借款期限为1年,被告戴建平提供担保,后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孙连坤按月利率1%支付了利息,但未归还本金。2013年2月3日,被告孙连坤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0%,借款期限为1年,被告戴建平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孙连坤按月利率1%支付了利息,但未归还本金。2014年2月3日,被告孙连坤再次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月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1年,被告戴建平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按月利率1%归还了借款期内的利息,但未归还50万元借款本金以及自2015年2月3日起的利息。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孙连坤一直未予归还借款,被告戴建平亦未履行担保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被告孙连坤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承担借款利息60000元;2、被告戴建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孙连坤辩称,1、对其向原告借款500000元、被告戴建平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及2014年2月3日借条的形成过程均无异议;2、借款到期后,其与被告戴建平均未归还500000元借款本金以及自2015年2月3日起的利息。

被告戴建平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3日,被告孙连坤向原告徐爱芳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徐爱芳现金计伍拾万元整,月利率10%,借期壹年,到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孙连坤,担保人戴建平,2014年2月3日”。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借条上虽载明月利率10%,但双方实际口头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1%,且被告孙连坤亦实际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了自2014年2月3日起一年的借款利息60000元。被告孙连坤陈述其未向原告归还过借款本金500000元,亦未归还过到期后的借款利息。

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诉讼请求为:1、被告孙连坤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承担自2015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本金500000元、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2、被告戴建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被告孙连坤尚欠原告徐爱芳借款本金50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孙连坤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且被告孙连坤对该笔借款予以认可,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孙连坤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孙连坤承担自2015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孙连坤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明确载明借款日期为2014年2月3日、借款期限为一年,同时原被告双方口头将月利率10%变更为1%的约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戴建平对被告孙连坤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连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爱芳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本金500000元、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戴建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被告孙连坤、戴建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市永宁北路6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或电汇至: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