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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元升与青州市天源化工有限公司、张立功、张兴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0
摘要: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青法执字第128号 申请执行人:刘元升。 被执行人:青州市天源化工有限公司,青州市八喜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立功。 被执行人:张兴芹。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法高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青法执字第128号

申请执行人:刘元升。

被执行人:青州市天源化工有限公司,青州市八喜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立功。

被执行人:张兴芹。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法高民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青州市天源化工有限公司、张立功、张兴芹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青州市天源化工有限公司、张立功、张兴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良

审判员  王彦山

审判员  江海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