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37号 原告何紫怡,女。 法定代理人何诺庚,男。 法定代理人陈雪清,女。 委托代理人王凤科,系广东定海针(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平市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吴健嫦,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梁景云,系该院院长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紫怡诉被告恩平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紫怡以拟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权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紫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何紫怡负担。 审 判 员 郑惠文 人民陪审员 吴番长 人民陪审员 张雪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素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