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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高清与唐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2
摘要: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160号 原告黎高清,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 被告唐罗荣,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 原告黎高清诉被告唐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160号

原告黎高清,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

被告唐罗荣,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

原告黎高清诉被告唐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宇平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高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罗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5月1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立据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还款期限。后被告未归还借款,2015年原告多次追被告还款,而被告则至今未予归还。至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归还所借10000元以及要求借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08年5月1日,被告因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壹万元,被告立下借据给原告收执,借据上载明:“今借到黎高清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借款人:唐罗荣2008年5月1日”。被告借款后,至今借款一直没有偿还。原告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本金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据复印件一张,本院的庭审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唐罗荣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立回的借据予以证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借款时,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还款期限和利息。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是违约行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其主张的利息,只能从其主张之时起计,且按本金以银行同期利率计,没有超出有关法律规定,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唐罗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5年7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黎高清。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唐罗荣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宇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