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560号 原告王某,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张某,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560号

原告王某,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张某,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在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