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521号 原告孟某,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王某,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521号

原告孟某,女,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王某,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员  张爱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