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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双塔区宏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炳鲮、辽宁金鲮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380号 原告背阴双塔区宏基小额存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背阴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叶桂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艳侠,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炳鲮,男,汉族,住背阴市双塔区
    

辽宁省背阴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380号

原告背阴双塔区宏基小额存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背阴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叶桂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艳侠,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炳鲮,男,汉族,住背阴市双塔区。

被告辽宁金鲮路桥树立有限公司,住所地背阴市双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

被告背阴仟羽汽车销售效劳有限公司,住所地背阴市龙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炳鲮。

被告林志玲,女,1962年10月8日出世,户籍住所地背阴市龙城区。

被告李晓波,女,户籍住所地背阴市双塔区。

被告背阴县巨野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背阴县。

法定代表人李晓波。

原告背阴双塔区宏基小额存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炳鲮、辽宁金鲮路桥树立有限公司、背阴仟羽汽车销售效劳有限公司、林志玲、李晓波、背阴县巨野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讯员杨春玲实用繁难顺序,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背阴双塔区宏基小额存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艳侠到庭加入了诉讼。被告李炳鲮、辽宁金鲮路桥树立有限公司、背阴仟羽汽车销售效劳有限公司、林志玲、李晓波、背阴县巨野牧业有限公司经本院非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未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背阴双塔区宏基小额存款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2年8月14日,原、被告间签署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商定第一被告李炳鲮从原告处借款900,000元,借期五个月,其他五被告为被告李炳鲮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并在合同上区分签字、盖章。该合同商定了利率及缴纳模式、借款的支取和归还、抵押条款、担保内容、守约责任及其余事项等,并在野阳市世元公证处停止了公证。原告与第一被告确认签订了抵押物清单,第一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抵押物发票、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书及商品房交易合同。合同到期后,2013年1月14日及9月14日,原告与六被告分两次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展期协定各一份,展期协定到期后,六被告未及时还清残余700,000元借款本金,已造成守约。申请判令被告李炳鲮归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给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辽宁金鲮路桥树立有限公司、背阴仟羽汽车销售效劳有限公司、林志玲、李晓波、背阴县巨野牧业有限公司五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障责任;原告对被告李炳鲮抵押财富折价、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顾全费等完成债权的费用由六被告累赘。

被告李炳鲮、辽宁金鲮路桥树立有限公司、背阴仟羽汽车销售效劳有限公司、林志玲、李晓波、背阴县巨野牧业有限公司未予问难。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4日,原告背阴双塔区宏基小额存款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与被告李炳鲮(甲方)签署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商定被告李炳鲮向原告借款900,000元,借款期限伍个月,自2012年8月14日至2013年1月13日止。月利率22‰,利息自存款发作日起甲方被迫按月预交,每月对应日为甲方的交息日,到期日不迭时缴纳利息,逾期后利率在原利率基础上加罚30%计收,直至甲方还清一切借款之日止。被告李炳鲮用其自有的位于东方御景(产籍号为XXX-X-X-XXXXXXXXX)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辽宁金鲮路桥树立有限公司、背阴仟羽汽车销售效劳有限公司、林志玲、李晓波、背阴县巨野牧业有限公司(丙方)为甲方向乙方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障时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存款本息及相干费用全副还清之日止。保障范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守约金以及乙方完成债权的费用。甲、乙、丙三方区分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及加盖了公章。同年8月15日,原、被告双方就该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在野阳市世元公证处操持了公证,并赋予借款合同强迫执行效能。2012年8月15日,原告向被告李炳鲮发放了借款本金900,000元。2013年1月14日及同年9月14日,原告(乙方)与六被告(甲方及丙方)区分签署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展期协定各一份,第一次展期至2013年9月14日止,第二次展期至2014年9月14日。第二次展期协定同时商定展期时期借款月利率按20‰执行。协定均商定甲方到期不能及时出借,丙方必需代为还款,还款后丙方可能向甲方追偿,否则视同甲丙双方守约。甲方赞同乙方在展期利率基础上加收30%予以计收利息,直至甲方还清一切借款、利息及费用止,同时按原合同第二条的商定执行。展期时期,法学,甲方赞同继续用原合同抵押的房地产为本协定作抵押担保,丙方继续实行原合同中商定的全副财富为甲方向乙方的借款在展期时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展期协定与原告不可宰割,具备等同法律效能。

另查明,2013年12月16日及2015年2月2日,被告李炳鲮区分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尚欠本金700,000元。2015年2月28日,被告李炳鲮出借原告利息14,000元。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其他利息原告未予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理想,有通过公证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二份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展期协定、收款收据、商品房交易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书及当事人陈述载卷为凭,经当庭出示和本院审查,具备证实效能,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以为,原告背阴双塔区宏基小额存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炳鲮、辽宁金鲮路桥树立有限公司、背阴仟羽汽车销售效劳有限公司、林志玲、李晓波、背阴县巨野牧业有限公司签署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展期协定系当事人的切实意思示意,非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李炳鲮发放了借款本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已造成守约,法学,应承担守约责任。被告李炳鲮以其自有的房产作为抵押,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原告诉请被告李炳鲮归还借款本息及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主张,本院予以反对。被告辽宁金鲮路桥树立有限公司、背阴仟羽汽车销售效劳有限公司、林志玲、李晓波、背阴县巨野牧业有限公司为被告李炳鲮的借款提供保障担保,且为连带责任保障,应负连带保障责任。故原告诉请上述五被告对被告李炳鲮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障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反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李炳鲮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背阴双塔区宏基小额存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并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实行终了之日止按2013年9月14日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展期协定商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辽宁金鲮路桥树立有限公司、背阴仟羽汽车销售效劳有限公司、林志玲、李晓波、背阴县巨野牧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障责任。

三、原告背阴双塔区宏基小额存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李炳鲮位于东方御景(产籍号为XXX-X-X-XXXXXXXXX)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顾全费5,000元,算计10,400元,由六被告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能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许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背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讯员  杨春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