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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磊燕办专用品有限公司、常熟市东海毛纺织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九吉王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奥维多服饰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熟支执字第00061号 央求执行人常熟市磊燕办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白茆镇双闸村。 法定代表人谢磊,经理。 央求执行人常熟市东海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康博村。 法定代表人徐海东,经理。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熟支执字第00061号

央求执行人常熟市磊燕办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白茆镇双闸村。

法定代表人谢磊,经理。

央求执行人常熟市东海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康博村。

法定代表人徐海东,经理。

被执行人常熟市九吉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白茆沪宜路9号。

法定代表人严振军。

被执行人苏州奥维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白茆沪宜路9号。

法定代表人严杏芬。

常熟市磊燕办专用品有限公司、常熟市东海毛纺织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九吉王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奥维多服饰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支商初字第00081号民事裁决书已发作法律效能。按照上述裁决,法学,苏州奥维多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熟市磊燕办专用品有限公司和常熟市东海毛纺织有限公司偿付人民币57万元;常熟市九吉王服饰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奥维多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0元由苏州奥维多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九吉王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央求执行人向本院央求执行,央求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7475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进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作实行。在执行进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熟市九吉王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奥维多服饰有限公司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资产。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计人民币574750元。

本院向央求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危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央求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余财富线索。央求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

上述理想,有各帮忙执行单位出具的财富查问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院以为,法制,本案央求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维护,但债权的完成取决于被执行人能否有实行债务的才干。在本次执行顺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富停止了考查,未发现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本次执行顺序应予终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熟支商初字第00081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财富后,央求执行人可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长  赵一波

审讯员  易 晖

审讯员  顾 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