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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德武与浏阳市先林花炮厂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2028号 申请执行人曾德武。 被执行人浏阳市先林花炮厂. 法定代表人黄先林,该厂厂长。 曾德武与浏阳市先林花炮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浏劳人仲裁字(2014)第397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2028号

申请执行人曾德武。

被执行人浏阳市先林花炮厂.

法定代表人黄先林,该厂厂长。

曾德武与浏阳市先林花炮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浏劳人仲裁字(2014)第397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组织双方协商,申请人曾德武同意被执行人黄先林于2015年10月30日支付全部工资款7683元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浏劳人仲裁字(2014)第39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