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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曾元旦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894号 央求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 担任人罗向红,行长。 被执行人曾元旦。 被执行人桑云惠。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曾元旦、桑云惠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894号

央求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

担任人罗向红,行长。

执行人曾元旦

被执行人桑云惠。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曾元旦、桑云惠完成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元旦、桑云惠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已查封房产因案情简单,法学,短期内方便处理变现,除此之外央求执行人亦未提供其它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无奈在法活期限内执行终了。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浏民特初字第0000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法制,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 维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