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李文华诉浏阳市喜龙鞭炮烟花厂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浏执字第1123号 申请执行人李文华。 被执行人浏阳市喜龙鞭炮烟花厂。 投资人谭应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华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喜龙鞭炮烟花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浏执字第1123号

申请执行人李文华。

被执行人浏阳市喜龙鞭炮烟花厂。

投资人谭应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华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喜龙鞭炮烟花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