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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年珍与柳亮明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305号 申请执行人陶年珍。 被执行人柳亮明。 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年珍与被执行人柳亮明、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柳亮明、浏阳市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305号

申请执行人陶年珍。

被执行人柳亮明。

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年珍与被执行人柳亮明、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柳亮明、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年珍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02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