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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元和诉张怀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鞍岫民家初字第273号 原告:高元和,男,1955年5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三家子镇华山村合新组9号。 被告:张怀春,男,50岁,满族,个体。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黄垓乡。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鞍岫民家初字第273号

原告:高元和,男,1955年5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三家子镇华山村合新组9号。

被告:张怀春,男,50岁,满族,个体。住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黄垓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元和诉被告张怀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元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8元,免收。

代理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