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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与被告朱某某、被告锦州某某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876号 原告杜某,男,1979年6月23日出世,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告朱某某,男,1969年7月27日出世,汉族,集体运输业者,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朱某某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876号

原告杜某,男,1979年6月23日出世,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告某某,男,1969年7月27日出世,汉族,集体运输业者,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朱某某妻子),1968年4月15日出世,汉族,住同被告朱某某。

被告锦州某某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司,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吕连英,锦州某某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

担任人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杜某与被告朱某某、被告锦州某某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讯员王锦文实用繁难顺序,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杜某,被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锦州某某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张书伟、吕连英,被告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担任人的委托代理人莫某某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诉称,2015年7月8日18时50分,被告朱某某驾驶车牌号辽G28459号轻型个别货车,沿南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京路与紫明街路口北侧时,与沿紫明街由北向南反常行驶的原告杜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68082的小型客车发作碰撞,致两车损坏的交通事变。该事变经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凌河大队认定被告朱某某负全副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朱某某驾驶所属锦州某某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辽G28459轻型个别客车投保于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因为原、被告双方无奈就抵偿事宜达成调停协定,诉至法院,申请1、依法判令被告抵偿原告因交通事变形成的各项损失算计8398元(车辆培修费7398元,鉴定费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某某辩称,第一、咱们并不是不踊跃配合,事件发作后已经和原告踊跃配合协商效果,只是原告提出抵偿不正当,咱们没有达成分歧意见。在事发当天,原告要求去4S店,我和原告商量去修缮部,但原告以为修缮部是小、不好,原告想去他冤家那去修缮,咱们也想兴风作浪,所以就去了,去修缮厂时说很多都损坏了,第二天朱某某和原告去了修配厂,没有实价,大家的估价是5000多元,起初咱们去了四、五家修配厂,其中有两家修配厂说修完之后最多也就4000元,我和朱某某商量,就赔原告4000元,咱们打电话和原告商量,原告不赞同,第二、原告迟迟不修车,也没有给咱们车修缮终了的收据。被告一切修缮的部件咱们不以为全副是由于咱们碰撞而损坏了,而且原告自己也说,最近他的车还被其他人撞过。第三、法律规则,车辆破损或许无奈修复时,抵偿相当价钱的费用,原告改换了部件,应该有相当的价钱,法制,原告的车也是10多年的旧车,原告的右侧大灯拆解时咱们看见了,都有旧伤,拆的进程中部件能修就得修,不是非得改换。第四、原告的鉴定,法律规则要书面通知本人,要有双方在场,这两项原告都没有合乎,所以此次鉴定进程不非法。对于鉴定费用,依照相干规则,此鉴定费用应该由公安机关承担。所以咱们申请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锦州某某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朱某某车辆挂靠在我公司,挂靠期限是从2010年4月15日到2025年4月14日,并同时商定了无论在任何情景下,发作交通事变及其余财富损失抵偿纠纷等,均与锦州某某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所以我公司不赞同抵偿。

被告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辩称,被告朱某某驾驶的辽G28459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变发作在保险期限内,出现场时咱们定损是2000元,法学,交强险财富损失2000元已经抵偿满额,交强险以外的抵偿数额我公司不赞同抵偿。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18时50分,被告朱某某驾驶车牌号辽G28459号轻型个别货车,沿南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京路与紫明街路口北侧时,与沿紫明街由北向南反常行驶的原告杜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68082号小型客车发作刮碰,致两车损坏的交通事变。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凌河大队委托锦州辽希司法鉴定核心对车辆损失情况停止鉴定,2015年7月21日出具鉴定意见,论断为车辆培修价钱7398元,原告支付鉴定费1000元。

另查明,该起交通事变发作后,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凌河大队于当日作出第2107033201500756号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繁难顺序),以为被告朱某某驾驶机动车违犯了“在路线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卦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干车道外行驶的机动车的反常行驶”的规则,承担全副责任;原告杜某无责任。

再查明,辽G28459号车辆系挂靠在被告锦州某某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每年收取治理费240元。该车实践一切人为被告朱某某,其为该车辆在被告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12.2万元,各分项限额为死亡伤残抵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抵偿限额1万元,财富损失抵偿限额2000元。事发后,被告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已将交强险财富损失抵偿款2000元给付被告朱某某,此款被告朱某某未交付原告杜某。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理想,有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保险单、培修费收据、结算单、挂靠合同书及收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能采信。

本院以为,在此次交通事变中,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凌河大队认定被告朱某某的行为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则,承担此事变的全副责任;原告杜某无责任,具备理想和法律依据,故对其作出的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予以确认。被告朱某某驾驶辽G28459号货车形成原告杜某车辆损坏,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鉴于辽G28459号车辆在被告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抵偿限额内承担抵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朱某某承担抵偿责任,鉴于被告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已将交强险财富损失抵偿款足额给付被告朱某某,朱某某又系闹事车辆的实践一切人,故本案的民事抵偿责任由被告朱某某承担,被告锦州某某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民事抵偿责任。对于被告朱某某提出的原告的车辆曾被其余车辆撞过的分辩,因其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反对;对于被告朱某某提出的原告的车辆损失不超越4000元的分辩,因原告的车辆已通过相干部门鉴定,应以鉴定论断为准,对此分辩不予反对。对于被告朱某某所提出的鉴定时没有通知其到场的效果,因原告的司法鉴定系由交警部门委托,由具备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现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司法鉴定意见在实体上和顺序上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第二十七条的情景,故对被告的该分辩意见不予反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路线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迫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路线交通事变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六条,裁决如下:

被告朱某某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抵偿原告杜某车辆损失款7398元。

如未按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某某累赘。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朱某某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王锦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