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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马某与被告锦州九嘉物业治理有限公司财富侵害抵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631号 原告李某,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锦州铁路公安处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 原告马某,女,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主管助产师,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某,自然情况同原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631号

原告李某,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锦州铁路公安处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

原告马某,女,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主管助产师,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某,自然情况同原告李某。

被告锦州九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中央大街三段16号。

法定代表人葛振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岩,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马某与被告锦州九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马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李某、马某负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