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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求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交易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凌河执恢字第00105—1号 央求执行人张某,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王某,住锦州市凌河区。 央求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交易欠款纠纷一案,我院(2006)凌河民一初字第858号民事调停书已经发作法律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凌河执恢字第00105—1号

央求执行人张某,住沈阳市皇姑区。

执行人王某,住锦州市凌河区。

央求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交易欠款纠纷一案,我院(2006)凌河民一初字第858号民事调停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权益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我院央求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583元。

本院在执行进程中查明,除被执行人银行贷款被冻结外没有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富,法学,故其所欠债务尚未执行。因被央求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富,法制,本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顺序。今后如权益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富可供执行的,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从新立案央求复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本院(2006)凌河民一初字第858号民事调停书的本次执行顺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刘 竹

审讯员 赵新忠

审讯员 边德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