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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志与张建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峄民初字第320号 原告朱立志,男,1970年6月14日出世,汉族。 被告张建素,女,1965年11月22日出世,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志与被告张建素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立志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峄民初字第320号

原告朱立志,男,法学,1970年6月14日出世,汉族。

被告张建素,女,1965年11月22日出世,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志与被告张建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立志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立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顾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朱立志累赘。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