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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霞 离婚 纠纷案 执行 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福执字第66号 央求执行人:周丽霞,女,汉族。 被执行人:盛善钧,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2009)福民清初字第442号民事调停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被动实行应承担的法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福执字第66号

央求执行人:周丽霞,法学,女,汉族。

执行人:盛善钧,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2009)福民清初字第442号民事调停书,法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被动实行应承担的法律工作,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盛善钧银行贷款10300元或查封、扣押、拘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员  王宏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