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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求执行人招远市大秦家信誉社与被执行人王淑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议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3)招执字第220号 央求执行人招远市乡村信誉协作联社大秦家信誉社。 被执行人王淑丽,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招远市乡村信誉协作联社大秦家信誉社与被执行人王淑丽金融借款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3)招执字第220号

央求执行人招远市乡村信誉协作联社大秦家信誉社。

执行人王淑丽,女,汉族,法学,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招远市乡村信誉协作联社大秦家信誉社与被执行人王淑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淑丽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法制,至今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则》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则,决议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淑丽归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