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梁彩妹、梁新鑫等与广西德保辉腾工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德法执字第21号 央求执行人梁彩妹,农民。 央求执行人梁新鑫,先生。 法定代理人梁彩妹,系梁新鑫的母亲。 央求执行人梁生才,农民。 央求执行人王志席,农民。 被执行人广西德保辉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德法执字第21号

央求执行人梁彩妹,农民。

央求执行人梁新鑫,先生。

法定代理人梁彩妹,系梁新鑫的母亲。

央求执行人梁生才,农民。

央求执行人王志席,农民。

被执行人广西德保辉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汉龙桥加油站测对面(新汽车站往田东方向800米)。

法定代表人熊国才,法学,经理。

央求执行人梁彩妹、梁新鑫、梁生才、王志席与被执行人广西德保辉腾工贸有限公司机动车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德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裁决书,裁决第二项确定:由被告广西德保辉腾工贸有限公司抵偿原告梁彩妹、梁新鑫、梁生才、王志席的经济损失435277.73元。案件受理费4674元,由被告广西德保辉腾工贸有限公司累赘。现已经发作法律效能。因为被执行人拒不实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作,央求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则的期限内实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作。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实行工作。在执行进程中,本院依法查问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房地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查明被执行人在农行德保县支行中兴分理处的账户有贷款,并于2015年5月13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21821.53元;同时根据央求执行人提供的无关财富线索依法停止考查核实,证明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切车辆、房产均被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并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扣押了6台车。此外,再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富清偿残余的债务。本案应执行标的为439951.73元,已执行的债权数额为21821.53元,残余的债权数额为418130.2元。关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富考查措施,法制,查证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实行才干,且无可供执行财富,依法应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德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对央求执行人尚未完成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央求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富可供执行的,可持原据以生效裁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提出复原执行央求。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长  许宗报

审讯员  李作良

审讯员  马尔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