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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齐鸣与李斌、丁军勇官方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856号 原告戴齐鸣,集体户。 委托代理人梁勇,广西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音芸,广西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斌。 被告丁军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齐鸣与被告李斌、丁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856号

原告戴齐鸣,集体户。

委托代理人梁勇,法制法学,广西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音芸,广西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斌

被告丁军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齐鸣与被告李斌、丁军勇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齐鸣于2012年12月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经审查,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不侵害国度、团体及其余第三人的非法权力,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齐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累赘。

代理审讯员  刘恒志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韦素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