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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飞与韦永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兴民一初字第1629号 原告:陈飞。 被告:韦永毅。 原告陈飞与被告韦永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2014)兴民一初字第162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兴民一初字第1629号

原告:陈飞。

被告:韦永毅。

原告陈飞与被告韦永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2014)兴民一初字第162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个别顺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向原告陈飞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书面通知,限原告陈飞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转个别顺序后的受理费,并对其停止电话通知,但其至今仍未交纳。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效果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则,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动撤诉解决。

案件受理费1186元,法学法学,由原告陈飞累赘。

审 判 长  吴腾睿

人民陪审员  梁端兰

人民陪审员  谭淑丹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为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