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秦某与岑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德法执字第31号 央求执行人秦某。 被执行人岑某。 本院在执行秦某央求执行岑某对于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被执行人岑某已实行终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德法执字第31号

央求执行秦某

执行人岑某。

本院在执行秦某央求执行岑某对于离婚纠纷一案,法学,经本院审理,被执行人岑某已实行终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假设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105条]的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终结德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作出的(2013)德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调停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黄怀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