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防城港市正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君华、吴桂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925号 原告防城港市正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怡园小区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家伊。 被告刘君华。 被告吴桂声。 本院在审理原告防城港市正阳小额贷款有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925号

原告防城港市正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怡园小区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家伊。

被告刘君华。

被告吴桂声。

本院在审理原告防城港市正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君华、吴桂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防城港市正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君华、吴桂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城港市正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君华、吴桂声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193元,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防城港市正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枝

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

人民陪审员  潘泽耀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