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73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花桥饮食街6号楼。 担任人马旭,行长。 委托代理人蒋远翊,该行业务经理。 被告李平,女,法学,1984年7月12日生,汉族,法学,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下花桥镇下花桥居委会核心街75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407126624。 桂林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穿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曾培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李平、桂林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2年10月29日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经审查,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央求合乎法律规则,不侵害国度、团体及其余第三人的非法权力,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81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3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累赘。 代理审讯员 刘恒志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韦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