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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瑞汽车培修有限公司与潘红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青民二初字第2062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宁百瑞汽车培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五一路南四里。 法定代表人:刘旭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建宁,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青民二初字第2062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宁百瑞汽车培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五一路南四里。

法定代表人:刘旭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建宁,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茜茜,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潘红霞

委托代理人:李哲林、黄刚,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南宁百瑞汽车培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潘红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唐东旭独任审讯,于2014年12月24日地下闭庭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旭辉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建宁、陈茜茜,被告(反诉原告)潘红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哲林、黄刚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车辆桂A×××××雅阁轿车于2012年6月7日发作交通事变,车辆毁损较为重大,经保险公司定损99089元后,于2012年7月12日送到原告处进厂培修。2012年9月12日车辆修缮终了,发生修缮费合计90278元。原告通知被告结算培修费用并取车,但被告却以其员工覃铧锋违犯公司规则,擅自驾驶公司车辆外登程作交通事变,招致车辆损坏,已将车辆转让给其员工为由,要求原告与其员工覃铧锋联络交费取车事宜。因为被告不缎阑支付培修费,原告依法对被告车辆桂A×××××雅阁轿车行驶留置权。原告试图向被告员工覃铧锋索要培修费,却不时找不到该人。原告只好又多次经过电话、短信的模式向被告索要,也均无果。只管被告声称车辆已转让给覃铧锋,但该车辆至今未操持任何过户手续,车辆的一切人仍然是被告。并且起初被告还委托原告向保险公司央求理赔,并承诺收到理赔款后即与原告结清一切培修费用,但是被告收到理赔款76069.6元后,至今未支付培修费给原告。原告在车辆滞留时期作为好意保存人,为维持车辆机械功用和利用寿命,在车辆留置时期做了二次培修和颐养:1、因第一次修复未能彻底处置效果而于2013年1月25日留置期内停止第二次培修,并为车辆购置保险、交纳路桥费、解决违章等好意治理费用,共花费9078元;2、2013年8月10日留置期内车辆停止保护颐养费1995元;3、2013年8月13日车辆颐养费10元;4、2014年1月19日机动车辆保险费1902元;5、车辆保存费1145元(保存费暂从2012年9月12日计至2014年9月25日)。综上所述,被告作为车辆的一切人应当向原告支付培修费用以及车辆留置时期所发生的全副费用。但被告至今仍不实行付款工作,为保护原告的非法权力,特诉至法院,申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桂A×××××号雅阁轿车累计修缮费及留置时期治理费1032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2747元(以103263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2日起暂计至2014年9月2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动资金存款利率计付,之后另计至生效裁决确定的实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留置时期保存费11145元(按15元/日的标准,自2012年9月12日起暂计至2014年9月25日,之后另计至生效裁决确定的实行期限届满之日止);3、确认原告对留置物桂A×××××号雅阁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反诉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路线交

通事变证实书、对于桂A×××××车辆交通事变的理想说明,拟证实被告车辆桂A×××××号雅阁轿车在2012年6月8日发作交通事变并送到原告处停止培修的理想;2、车辆培修结算单、交通违法信息查问单、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强迫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费发票,拟证实被告车辆在原告处共修缮两次、颐养一次,累计修缮费、治理费达103263元;3、机动车行驶证,拟证实涉案车辆系被告一切;4、对于桂A×××××解决打算、车辆转让协定、欠条、手机短信,拟证实原告多次敦促被告取车并支付培修费,被告均以车辆已转让给第三人未由拒不支付给原告培修费,而理想上该车辆至今未操持过户手续;5、机动车保险赔款/费用计算书、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拟证实被告已经委托原告向保险公司央求理赔,并承诺收到理赔款即支付修缮费,但被告收到理赔款76069.6元之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培修费。

当庭提交证据:6、机动车保险索赔央求书、机动车损失情况确认书、零部件改换名目清单、保险赔案原始单据粘贴单等定损及理赔等档案资料、保险理赔款转账凭证,该证据是对证据5的补充批改,证实原告基于实践车损的情况培修车辆,发生正当的培修费用,被告已委托原告向保险公司央求理赔,提供给我方身份证及银行账号(到保险公司操持保险需求被告本人的身份证及银行账号)并承诺收到理赔款即支付修缮费,以上被告方都是知情的,但被告收到理赔款76069.6元后,却至今未支付培修费给原告的理想。

被告(反诉原告)潘红霞辩称并反诉称:2012年6月8日覃铧锋未经我方赞同的情况下,将我方搁置公司利用的桂A×××××雅阁轿车开出利用,并把车辆借给冤家李晨晖驾驶发作交通事变,事变发作后,李晨晖擅自将车辆拖至被反诉人处,被反诉人在未经我方赞同的情况下,私自对车辆停止培修,至今我方与被反诉人未达成任何培修效劳合同。被反诉人将车辆培修后临时占有利用拒不出借反诉人,为到达恶意利用目标,在没有车辆证件的情况下,经过关系对车辆停止年检和购置保险,两年多时间里利用该车频率极高,重大侵犯我方的非法权力,现我方为保护自己的非法权力,特诉至法院,申请判令:1、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返还桂A×××××号雅阁轿车;2、被反诉人支付桂A×××××号雅阁轿车利用费228000元(按300元/日的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14年10月30日);3、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潘红霞当庭提供的证据有:高速公路通行记载,证实被反诉人在未经反诉人赞同的情况下临时占用反诉人的车辆,利用频率极高。

原告(反诉被告)南宁百瑞汽车培修有限公司针对被告(反诉原告)潘红霞提出的反诉问难称:1、在被告交清修缮费等之后,我方情愿返还车辆,我方行使的是留置权;2、关于利用车辆,是修缮厂反常的试车;3、关于反诉人要求的按300元每天收取的轿车利用费,我方以为没有法律依据,申请采纳反诉原告的反诉申请。

由原告(反诉被告)南宁百瑞汽车培修有限公司央求的证人郭某出庭作证称:我在南宁百瑞汽车培修有限公司任业务厂长一职,2012年7月12日覃铧锋找到咱们要咱们去4S店将桂A×××××牌雅阁轿车拖来咱们厂培修,随后我安排拖车师傅去广园4S店将该车辆拖回我厂培修,车辆培修时期车主来修缮厂检查培修情况两次。

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对证人证言的切实性没有异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