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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宽相与德保铝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德法执字第32号 央求执行人黄宽相,集体户。 被执行人德保铝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德盛路450号。 法定代表人黄蓝茵,总经理。 央求执行人黄宽相与被执行人德保铝都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德法执字第32号

央求执行人黄宽相,集体户。

执行人德保铝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德盛路450号。

法定代表人黄蓝茵,总经理。

央求执行人黄宽相与被执行人德保铝都物资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德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裁决书,裁决书第一项确定:由被告德保铝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抵偿原告黄宽相经济损失10万元;累赘本案受理费2000元。裁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百中民二终字第134号民事裁决书,采纳上诉,维持原判。现已经发作法律效能。因为被执行人拒不实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作,央求执行人黄宽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则的期限内实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作。在执行进程中,被执行人德保铝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被动实行102000元。现该案已执行终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百中民二终字第134号民事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长  许宗报

审讯员  李作良

审讯员  马尔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