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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陆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象民初字第555号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龙兴佳,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陆某甲。 原告胡某与被告陆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阳志斌独任审讯,地下闭庭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象民初字第555号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龙兴佳,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某甲

原告胡某与被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阳志斌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陆某甲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引见意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养一儿子陆某乙。因为原告与被告相识时间短,不足足够了解便粗率结婚。因为原告的年龄比被告大5岁多,年龄的差异,性格的不合。咱们的婚姻生存中常为家庭的琐事而发作争持,争持中被告把钱和钱卡拿走并三更离家出奔,丢下妻儿不管。2011年4月1日为了一点大事被告又搬出外面居住。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因为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建设不起夫妻感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分裂。原告为此诉至法院,申请判令: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陆某乙,由原告抚养,随原告生存,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生存费700元至独立生存为止,医疗费和学习费用各自承担一半;三、诉讼费原告与被告各承担一半。

被告陆某甲辩称,我与原告没有什么大的矛盾,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分裂,而且儿子如今还小,因此,我不赞同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他人引见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养一儿子陆某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近几年来,原、被告双方因为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经常发作争持。2010年4月,原、原举报生争持后,被告离家出奔,搬还俗到外面居住。原告称被告经常喝酒打牌,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以为,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只是起初双方因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发作争持,发生了一些矛盾。但原、被告双方没有发作严重冲突。原告称被告经常喝酒打牌,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确认。原、被告在今后的家庭生存中应相互理解,加强沟通,独特改善夫妻关系。据此,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分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申请,本院不予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采纳原告胡某要求与被告陆某甲离婚的诉讼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本裁决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员 阳志斌

二〇逐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