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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爱山与陆小恩财富侵害抵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400号 原告:严爱山,男,住广西柳城县。 被告:陆小恩,男,住广西柳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爱山与被告陆小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爱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400号

原告:严爱山,男,住广西柳城县。

被告:陆小恩,男,住广西柳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爱山与被告陆小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爱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爱山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亦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爱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爱山负担。

代理审判员  覃燕俊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