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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金娥与淮南东方医院个人谢一医院、淮南东方医院个人医疗效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谢民一初字第00458号 原告:徐金娥,女,汉族,住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田金好,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军,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东方医院个人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谢民一初字第00458号

原告:徐金娥,女,汉族,住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田金好,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军,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东方医院个人谢一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江鸿方,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淮南东方医院个人,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江鸿方,该个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娥与被告淮南东方医院个人谢一医院、淮南东方医院个人医疗效劳同纠纷一案中,因徐金娥被迫央求撤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则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金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金娥累赘。

审 判 长  顾 旭

审 判 员  丁 奇

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泽怡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