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谢民一初字第00458号 原告:徐金娥,女,汉族,住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田金好,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军,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江鸿方,该单位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江鸿方,该个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娥与被告淮南东方医院个人谢一医院、淮南东方医院个人医疗效劳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徐金娥被迫央求撤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则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金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金娥累赘。 审 判 长 顾 旭 审 判 员 丁 奇 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泽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