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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同礼与枣庄市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台执字第542号 央求执行人王同礼。 被执行人枣庄市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王同礼与被执行人枣庄市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枣庄市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厂房等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台执字第542号

央求执行人王同礼

被执行人枣庄市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王同礼与被执行人枣庄市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枣庄市龙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厂房等资产需求评价。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2015)台商初字第180号民事调停书终结本次执行顺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员 谢 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