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于文玉与于月广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泾法执字第94-3号 央求执行人于文玉,男,回族,居民,住宁夏泾源县。 被执行人于月广,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 央求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央求执行人于2013年3月20日央求强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泾法执字第94-3号

央求执行人于文玉,男,回族,居民,住宁夏泾源县。

执行人于月广,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

央求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追偿纠纷一案,央求执行人于2013年3月20日央求强迫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据(2012)泾民初字第594号民事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央求执行人借款、利息及支出的诉讼费用合计38906.69元,并累赘案件受理费355.5元,央求执行费446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富可供执行,我院于2014年4月2日裁定进行执行。后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妻子于珍巾于2014年10月21日交1万元,我院于2015年1月21日划拨于珍巾贷款3000元,上述执行款均向央求执行人兑付。现经查问被执行人也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对这理想也予以认可并赞同终结执行。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泾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泾民初字第594号民事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顺序。

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才干时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长  禹万金

审 判 员  赵志国

代理审讯员  李生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满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