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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78号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王某某,男,满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78号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王某某,男,满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文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