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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正明与邵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虞民初字第01582号 原告华正明。 委托代理人吕季蔚,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徐晟,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金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正明诉被告邵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熟虞民初字第01582号

原告华正明。

委托代理人吕季蔚,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徐晟,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金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正明诉被告邵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正明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正明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正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华正明负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