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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跃红与孔令红官方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磐盘商初字第58号 原告:羊跃红。 被告:孔令红。 原告羊跃红与被告孔令红官方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出借借款26000元,支付利息10920元(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磐盘商初字第58号

原告:羊跃红。

被告:孔令红。

原告羊跃红与被告孔令红官方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出借借款26000元,支付利息10920元(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还款日止,其中从2013年10月1日末尾计算到2015年6月30日止为1092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到庭加入诉讼,被告经本院非法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羊跃红与被告孔令红系表兄弟。2013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无息借款人民币26000元,并商定该款于2013年10月底前出借。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双方未就逾期借款利率停止过商定。此后至今,被告不时未向原告还款,也没有支付逾期利息。

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官方借贷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孔令红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羊跃红出借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债务虚际实行终了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其中计算至2015年10月9日止的逾期利息为3063.67元);

二、采纳原告羊跃红的其余诉讼申请。

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3元、布告费200元,算计923元,由原告羊跃红累赘200元,被告孔令红累赘723元,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美娟

代理审讯员  华 斌

人民陪审员  陈继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剑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