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傅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象定民初字第94号 原告:傅某,职工,象山县丹东街道城东路12号502室。 被告:顾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在本案审理时期,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象定民初字第94号

原告:傅某,职工,象山县丹东街道城东路12号502室。

被告:顾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在本案审理时期,原告被迫央求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非法奖励,不违反法律规则,应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傅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傅某承担。

审 判 员 余海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