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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飞与董芝莲保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象商初字第1986号 原告:白云飞。 被告:董芝莲。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云飞与被告董芝莲保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云飞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在审理时期,原告向本院央求撤回起诉,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象商初字第1986号

原告:白云飞。

被告:董芝莲。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云飞与被告董芝莲保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云飞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在审理时期,原告向本院央求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奖励,合乎法律规则,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云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云飞累赘,按本原规则予免得交。

审讯员 王 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