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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从恩与周加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台临民初字第2809号 原告:金从恩。 被告:周加荣。 原告金从恩为与被告周加荣树立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实用繁难顺序,于2015年9月11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台临民初字第2809号

原告:金从恩。

被告:周加荣。

原告金从恩为与被告周加荣树立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实用繁难顺序,于2015年9月11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金从恩到庭加入诉讼;被告周加荣经本院非法传唤未到庭加入诉讼,本院依法列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从恩起诉称:原告为水电工,持有资质证书。2013年,被告在临海市大柏叶小区1-26、2-21号屋宇有水电业务,将水电装置以包清工的模式发包给原告。后被告因资金艰巨就将材料也包给原告。2014年1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报酬50000元(包含水电材料和人工费),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保障在当年5月底前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付款。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存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裁决确定实行之日)。

被告周加荣未作问难。

原告为反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职业资历证书各一份,拟证实原告具有水电装置资质以及被告欠原告报酬50000元的理想。被告周加荣未到庭加入诉讼,视为其坚持质证的权益,本院经审核后对上述证据的证实力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理想如下:原告金从恩持有电工资质证书。被告周加荣将临海市大柏叶小区1-26幢、2-21幢屋宇的水电装置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原告金从恩。经结算后,被告周加荣于2014年1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水电工金从恩在大柏叶小区1-26#、2-21#房水电材料及人工费伍万元正,此款在5月底前付清(即2014年5月份)……对所欠款项,被告周加荣至今未付。

本院以为,原告系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涉案屋宇水电装置工程,原、被告系承揽关系,本案应为树立工程合同纠纷。被告将其承建屋宇的水电装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约施工,工程完工业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应按约支付工程款。现被告在付款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工程款,显属不当,应按约继续实行,支付原告工程款,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8月5日末尾计算,合乎法律规则,本院予以反对。综上,原告的诉讼申请,非法有理,本院予以反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树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用法律效果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周加荣于本裁决发作法律效能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从恩工程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总额50000元计,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从2015年8月5日起计算至生效裁决确定的实行之日止)。

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周加荣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依照不服一审讯决部分的上诉申请数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裁决书生效后,工作人不自觉实行工作,权益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则实行时期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执行款专户信息——开户名: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帐号:51×××15,开户行:台州银行,注明民一庭执行款】

审 判 员  周玲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苹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