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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霞与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民二初字第914号 原告张艳霞。 被告李清。 原告张艳霞与被告李清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贺红萍实用繁难顺序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到庭加入了诉讼,被告李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安民二初字第914号

原告张艳霞。

被告李清。

原告张艳霞与被告李清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贺红萍实用繁难顺序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到庭加入了诉讼,被告李清经非法传唤未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艳霞诉称,2011年8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期限三个月,并商定月利息150元,被告到期后因未归还,原告于2014年3月17向法院起诉,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保障残余部分同年8月归还,致原告撤诉,但被告将残余借款5000元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36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清经本院非法传唤未到庭加入诉讼,亦未提供问难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出具借据1份,商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三个月寒暄利息450元。被告到期后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于2014年3月17向本院起诉,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保障残余部分同年8月归还,原告遂撤诉。现因被告将借款5000元未归还,致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36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变卦诉讼申请,要求被告承担利息2300元(本金5000元,月利率1%,2011年11月至2015年9月,计46个月)。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欠条1份,证实被告欠原告15000元,被告已归还10000元,现尚欠5000元未还的理想。该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李清未到庭,视为坚持质证权。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具备切实性、非法性,应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非法有效,应受法律维护。被告未按商定实行还款工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息的诉讼申请,合乎法律规则,应予以反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李清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艳霞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2300元。

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实用繁难顺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清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许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贺红萍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海舟